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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四規定註釋-標會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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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9-4條規定: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說明: 合會既係由會首邀集會員而成立之契約,標會為合會之主要事務,應由會首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主持之。至於標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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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9-4條規定: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說明: 合會既係由會首邀集會員而成立之契約,標會為合會之主要事務,應由會首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主持之。至於標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