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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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7條規定: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說明: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因其為社會組織體,並無存續期間的自然年限,惟在法律上具有某種事由,與法人設立目的或存在條件相反時,可能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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