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價金交付期限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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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70條規定: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說明: 謹按關於買賣標的物之交付定有期限者,其交付標的物之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庶合於當事人之意思。蓋依前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本應同時為之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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