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抵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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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34條規定: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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