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律令格式-異地送到之物之保管、通知、變賣義務

    瀏覽次數:16

     

    民法第358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