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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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9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說明: 謹按買賣之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原則上應使同時為之,俾符當事人之意思。若法律別有規定,或契約別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應從其所定。此本條所由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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