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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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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8-1條規定: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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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8-1條規定: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