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百條律令格式-權利質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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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00條規定: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說明: 臺灣公司股東與大陸地區人民訂定消費借貸契約或流質約款時,質權人尚非股東,且於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要旨:民法第900、909條等規定參照,臺灣公司股東與大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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