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律令格式-一般債權質之實行-物權設定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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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06-1條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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