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9
民法第906-2條規定: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