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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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74條規定: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說明: 謹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如對債權人業已清償,或為得與清償同視之代物清償,及提存、抵銷、混同而消滅債務者,其他債務人,亦得以此而免除債務之責任。否則債權人得受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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