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二十五條律令格式-著作物之危險負擔(著作物滅失)

    瀏覽次數:12

     

    民法第525條規定: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