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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律令格式-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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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1條規定: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說明: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次按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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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1條規定: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說明: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次按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