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二律令格式-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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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70-2條規定: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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