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律令格式-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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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33-1條規定: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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