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律令格式-土地之用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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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36-2條規定: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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