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9
民法第851-1條規定: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