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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二律令格式-農育權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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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2條規定: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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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2條規定: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