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四律令格式-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

    瀏覽次數:12

     

    民法第850-4條規定: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