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八十七條律令格式-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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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87條規定: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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