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權利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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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82條規定: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條理由謂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與土地之所有權,同得獨立讓與於他人之物權也。故使其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增進交易之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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