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十二條律令格式-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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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12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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