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四十條律令格式-建築物之補償

    瀏覽次數:13

     

    民法第840條規定: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