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律令格式-運送物損害賠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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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8條規定 :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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