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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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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4條規定: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二十四條理由謂既經解散之合夥,僅於清算之目的範圍內,視與存續同,故某合夥人因合夥契約而有之執行業務權,當然消滅。其合夥清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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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4條規定: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二十四條理由謂既經解散之合夥,僅於清算之目的範圍內,視與存續同,故某合夥人因合夥契約而有之執行業務權,當然消滅。其合夥清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