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瀏覽次數:14

     

    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   要旨: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至聲請代位債務人於執行建築工程完竣後...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