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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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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 要旨: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至聲請代位債務人於執行建築工程完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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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 要旨: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以保存行為為限,至聲請代位債務人於執行建築工程完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