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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耕作地預收地租之禁止與承租人得為部分租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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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7-1條規定: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說明: 為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爰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一項。耕作地之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租金者,許其得為一部之支付,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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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7-1條規定: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說明: 為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爰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一項。耕作地之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租金者,許其得為一部之支付,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