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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十二條律令格式-增修條文之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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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規定: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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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規定: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