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本條例屬新創立法,但掃黑利在迅速、確實,應於公布後,即付之施行。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