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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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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說明: =民國17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元以下四十元以上之罰金。 =民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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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說明: =民國17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元以下四十元以上之罰金。 =民國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