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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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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