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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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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說明: =民國17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著作物於著作人亡故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民國33年3月31日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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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說明: =民國17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著作物於著作人亡故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民國33年3月31日全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