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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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且必須平等地注意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事項。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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