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6
中華民國憲法第139條規定: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