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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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139條規定: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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