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39條規定: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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