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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66條規定: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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