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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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說明: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基本上可以根據憲法第 111 條揭示的均權原則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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