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說明: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基本上可以根據憲法第 111 條揭示的均權原則去進行。按照均權原則,事務有全國一致的性質者屬中央,有地方之性質者,屬於地方。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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