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6
中華民國憲法第71條規定: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