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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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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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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