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當事人第三節共同訴訟

24 Jun, 2000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共同訴訟之要件

行政訴訟法37條規定: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本條規定了共同訴訟人的條件。當兩人或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一同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由兩個以上機關共同作出;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利益由其共同擁有;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利益,源於相同或同種類的事實或法律原因。對於第三款,如果基於同種類的原因進行共同訴訟,這些訴訟必須發生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行政訴訟法38條規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在共同訴訟中,一位共同訴訟人的行為,或另一方對該訴訟人的行為,其利害關係僅及於該訴訟人本身,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其他共同訴訟人不會受該訴訟人行為的影響。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行政訴訟法39條規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如果訴訟標的必須對共同訴訟人進行合一確定,則適用以下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有利時,其效力及於全體;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利時,則不會影響全體;另一方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均有法律效力;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出現訴訟的自然停止或經裁定停止之情形,該停止效力會影響到全體訴訟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必要共同訴訟人續行訴訟權

行政訴訟法40條規定: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共同訴訟中的每個訴訟人都有續行訴訟的權利。行政法院若指定訴訟日期,應通知所有共同訴訟人到場,以保證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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