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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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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規定: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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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規定: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