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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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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8條規定: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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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8條規定: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