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一章總則第六節訴願卷宗
24 Jun, 2000
訴願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訴願文書應編為卷宗
訴願法第48條規定: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訴願法第48條規定,關於訴願事件的相關文書,受理訴願的機關應保存這些文書,並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這樣有利於訴願程序的完整記錄與後續處理。
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訴願人等得請求閱覽卷宗
訴願法第49條規定: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49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有權向受理訴願的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並可請求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但需預納相關費用。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制定,以保障訴願人能充分了解相關卷宗內容。
訴願法第五十條規定註釋-訴願法第三人經許可得閱覽卷宗
訴願法第50條規定: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訴願法第50條規定,如果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能證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也可以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宗文書。這一規定擴大了相關方的閱覽權限,保障了訴願程序的透明性。
訴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應拒絕閱覽請求之文書
訴願法第51條規定: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訴願法第51條規定,針對某些特定的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第49條和第50條所述的閱覽請求,包括:訴願決定的擬稿。訴願決定的準備或審議文件。為第三人正當權益而有保密必要的文件。其他依法或基於公益需要保密的文件。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平衡訴願透明性與相關利益保護之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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