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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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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6條規定: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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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6條規定: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