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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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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規定: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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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規定: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