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規定: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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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