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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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規定: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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