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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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規定: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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