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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規定: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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