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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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66條規定: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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